“ 没有处罚的教育是残缺的教育”之有章可循

发布者:石翔宇     所属单位:南充十一中     发布时间:2016-03-24    浏览数:0

 

惩罚教育应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以前,我国教育惩罚走入的是滥罚误区,现在很多学校和教师虽然认识到体罚的危害却还在对学生进行体罚,同时有不少学校和教师却又走进了不敢惩罚的误区。教师受制于社会、学校,在教育工作中如履薄冰。对惩罚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实际上是教师在夹缝中求生存的自保措施。
   
学校在新课程改革的大趋势与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极力倡导教师要珍爱学生、善待学生,一味地强调教师要对学生多鼓励、多赞扬。这种价值取向无疑限制了教师合理惩罚行为的开展。
   
各种新闻媒体对一些体罚学生的不当事件暴光力度较大,已经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极大反响。有些教育行政部门还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对教师行使正当的惩罚权也加以约束。如东北某市教育局制订了10条教师禁忌用语中规定:今后凡是存在与学生沟通中说这 10 条禁忌语的教师将受到严肃处罚
   
多种教育原因导致许多教师从师道尊严的极端走向赏识教育的另一个极端。现在不少孩子都是在宠爱中成长起来的。许多学生目空一切、我行我素、违反纪律,有时还当面顶撞教师、侮辱伤害教师。在由师生冲突中,学生往往被默认为弱势群体而受偏袒,社会舆论往往一边倒地批评教师和学校。往往是学生向教师道歉,领导出面圆场了事。有些教育专家曾告诫教师要尽可能的少批评学生。惩罚似乎成了教育教学中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教师谈色变,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当有更多无辜教师倒在了血泊之中后,终于一些人和媒体也认识到了我国教育上所处的尴尬处境,开始反思、觉醒。20081028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王定华称:正当惩罚学生不属体罚,应正确区分。这个表态非常好!可惜就是来的晚了一点,而且只是一个普通官员的说过而已。
   
法律不明,政策不清,教师难行。我们当前教育制度的价值取向往往忽视了老师的权威,使老师丧失了对学生惩罚的权力。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准体罚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可是,对教师的惩罚权及其行使问题却未予以明确,这就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即使是教师正常的惩罚行为也是违法的印象,大大的制约着教师惩罚。义务教育法又规定不能开除学生,不能勒令学生退学。学校明明知道学生错了,也不可以实施惩罚措施。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措施,对很多学生来说,抽象、笼统、难以适用,约束力有限,效果不佳。这导致一些学生更加肆无忌惮。
   
看看人家国家的教育惩罚?再看看我们现在的学生,还没说什么,就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就引来了家长、社会的强烈抗议。轻轻地拍了一下肩膀,就会引来学生说:老师你体罚我,我要告你。我国是不是也该出台像人家国家一样具体的惩罚措施,也让我们有法可依?
   
回头看我们的学校管理,严于课堂内,疏于课堂外。虽然我们也有《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或者行为规范,但不全面,也不细致。学生违反了怎么办?没有明文规定!给一些学生钻了空子。我们的孩子,在中小学阶段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也不能不说与此密切相关。
     
国家现行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无所适从。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想管,怕侵权,不管,良心不安,师生关系严重失范。对于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校规的学生,在美国,他们除了法律的处罚之外,对于违纪学生,有多种多样的处罚办法。这对于我们目前正在讨论的教育要不要处罚是很有借鉴意义的。就连美国那样一直以民主相标榜的国家,都把惩罚作为教育的必要手段,走向现代化的中国学校教育,能放弃这一有效的教育手段?
   
总之,合理的惩罚是教育必须的常规手段。惩罚和体罚是不同的,但容易混淆、误用。我国的学校教育,惩罚和体罚的界定、区分的问题,体罚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正当的惩罚教育受到误解和排斥的问题,都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作为依据,在教育实践中难以解决。惩罚教育应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地区的惩罚教育,尽快立法确立中国惩罚教育的地位和权威,保障学校和教育管理过程中惩罚教育的权益,规范惩罚行为,追究、惩处体罚或惩罚教育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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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