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振海 所属单位:安阳县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发布时间:2020-08-14 浏览数( -) 【举报】
诉讼时效和期间
张振海
• 思考思考
• 西门吹雪曾于2002年3月10日借款21万元给花无缺,花无缺写下了借条。
• 2006年5月28日,西门吹雪打电话给花无缺,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钱还给我。” 花无缺当即表示:“我刚刚学过法律,我们之间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我可以不还钱了。”言罢即扔下电话。
• 问:花无缺的说法有无道理?这涉及什么法理?
第一个问题 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因是胜诉权的消灭,所以又称消灭时效。
• 思考思考
• 红思任在集市牲畜栈行内出售一头黄牛,新里民有意购买。该黄牛有病但红思任未告知新里民。新里民交款后红思任告知新里民一句话:“该牛若出现问题,你应当在4个月内起诉我,过了期间就不能再起诉我了。”新里民牵牛回家, 4个月后,黄牛病死。
• 问:诉讼时效期间是个人约定的吗?
• 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 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
• ①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 练一练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
•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 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就是说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也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 用一用
• 2005年7月10日,南霸天因过失致任我行人身伤害,造成任我行损失500元。因南霸天生活困难,一直未予赔偿,任我行也未请求南霸天赔偿,2008年元月15日,南霸天出外打工回家过年,赚了一些钱,主动向任我行支付了500元作为赔偿金。春节期间,村一政法大学生向村民进行普法教育,南霸天才明白该笔赔偿已过诉讼时效,此时( )。
• A.南霸天有权要求任我行返还500元的赔偿金 B.任我行接收500元属于不当得利
• C.任我行有权接收该500元,南霸天无权请求返还 D.任我行无权接收,该500元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 用一用
• 1、西门庆和潘金莲毗邻而居,潘金莲得病需钱治疗,西门庆便给潘金莲送去3000元,并对潘金莲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潘金莲接收,并表示谢意。3年以后,西门庆和潘金莲因口角闹翻,西门庆要求潘金莲返还3000元,潘金莲说诉讼时效已过拒绝偿还。甲乙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此 3000元潘金莲用还西门庆吗?
• 2、武松于1990年外出经商,一直在外地居住,其在家乡王婆镇有住房两间,委托朋友宋江照看。宋江于1992年因车祸死亡,武松对此并不知晓。2004年1 2月1 8日,武松在王婆镇居住的另一朋友告知武松:1993年l 2月5日,武松在王婆镇的邻居镇关西在修理自家院墙时,已将武松的住房拆毁一间。武松非常气愤,准备起诉镇关西。武松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
A.1 994年1 2月5日 B.1 995年l 2月5日 C.2005年1 2月5日 D.2006年12月l 8日
•
•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毁的。”
• 练一练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 A.王某因琐事与李某吵架,被李某打坏牙齿要求损害赔偿的 B.张某出租房屋,承租人拒付租金的
• C.刘女士购买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有破洞的 D.赵小姐存放在超市的提包丢失的
• 用一用
• 章子怡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张艺谋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章子怡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章子怡请求张艺谋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
• A、1996年5月14日 B、1996年5月25日 C、1997年5月14日 D、1997年5月25日
•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 练一练
• 下列法律规定中,属于特别诉讼时效的有:
• A.《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 B.《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C.《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
• D.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蹭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 以上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
•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用一用
• 张安邦、张定国是兄弟,1983年8月15日父母去世留有房屋4间,遗嘱上说兄弟两人各分2间。张定国当时在国外不知情,张安邦遂占有全部4间房屋。2002年9月18日张定国回国后始得知继承一事。问:张定国获得法院支持的起诉最迟不得迟于哪一天?
• A、2004年9月18日 B、2003年8月15日
• 三、诉讼时效的三种情形
• ㈠、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用一用
• 2005年5月5日,杨戬拒绝向七仙女支付到期租金,七仙女忙于事务一直未向杨戬主张权利。2005年8月,七仙女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七仙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 A.自2005年5月5日至2006年5月5日 B.自2005年5月5日至2006年5月25日
• C.自2005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D.自2005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 《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如权利人死亡,还没有找到继承人;结婚导致信赖关系的形成,构成权利行使的障碍等。
•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包括在 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的情况。
•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 用一用
• 1、泰森向布什借款2万元,约定1 999年1 2月30日归还。但泰森届期未归还借款,布什也没有向泰森主张权利。2001年4月1 8日,布什因意外事故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至2001年5月19日布什的继承人确定。此时,布什的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对泰森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
A.2001年1 2月30日 B.2002年1月30日 C.2003年5月19 日 D.2003年4月19日
• 2、杨钰莹向赖昌星借款100万元,时效期间还剩1年,此时,杨钰莹与赖昌星结婚,2年后,杨钰莹与赖昌星离婚。赖昌星向杨钰莹主张100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
A.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 B.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6个月的时效期间
C.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 D.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
• ㈡、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 民法通则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1.当事人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 2.权利人提出要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 练一练
•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C.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D.不可抗力
• 用一用
• 1999年8月10日,刘翔向朋友姚明借款2000元,并保证1 999年1 2月30日前还款。到约定日期后,刘翔没有还款。姚明由于信任刘翔,也没有马上找刘翔索要欠款。2002年4月5日,姚明请求刘翔归还借款,但刘翔说现在无力归还,请求宽限3个月,保证于2002年7月5日前还款付息。2002年7月5日,刘翔没有还款付息。姚明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
A.1999年8月10日 B.1999年1 2月30日 C.2004年4月5日 D.2004年7月5日
㈢、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理由,可以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 最长诉讼时效只能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而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
• 练一练
• 最长诉讼时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 )
• A.中止 B.中断 C.延长 D.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个问题 除斥期间
• 一、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 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 练一练
• 在下列的立法表述中( )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 A.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 B.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C.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D.租赁期间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同异
• 1、相同点
•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及维护法律秩序。
• 2、不同点
• ①。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 ②两者的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 ③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为形成权,如取回权、放弃权、撤销权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 ④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在要求返还。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
• ⑤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 练一练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诉讼时效适用中断的规定;除斥期间适用中止的规定 B.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除斥期间属不变期间
• C.诉讼时效属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属可变期间 D.诉讼时效届满引起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引起实体权利消灭
第三个问题 期间
•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间可以表现为某个不可分割的时刻。如某年、年月、某日,称为期日;也可表现为从一定时刻到另一时刻的时间过程。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 二、期间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154条和第155条对期间的计算方法作了统一规定。
• (一)计算单位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的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一个月以30天计算,不论月大月小;一年均以365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
• (二)期间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凡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小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或者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予以计算,而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 (三)期间的终止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24点。规定有业务时间的,则自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 (四)期间计算用语的语意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 “届满”的,如无特别说明,均包括本数在内,而所称“不满”、 “以外”等,均不包括本数。
• 民法通则相关条文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