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丁某因生意急需现金,以该房地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20万元,约定2004年7 月6日还款。2000年11月底,丁某因车祸重伤,为防不测,立下遗嘱:将一楼分给儿子,二楼分给女儿。
1、丁某能不能将房产抵押?为什么?他行使了财产所有权中的什么权利?
2、丁某将房产抵押后,又以遗嘱形式分给儿女,这种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