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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与发展

2017-01-22  发布者:姜积刚  浏览数( -)

一、简单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我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这样几个历程:

(一)建国后,废除国民党压迫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法制。1949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随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民的法律。      

(二)六、七十年代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法制,保护、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今后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四)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经验,同时明确这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对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要求做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所谓全面落实,包括立法、守法、执法、监督各个方面,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中国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

 

我们国家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到现阶段社会大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治国的方式和执政方式也要有根本性的转变,更要注重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统治阶级的主张必须要依靠法定程序,转化成为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意志,才能作为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这种转变反映了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是中国历史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反映了一种新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是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治国方针的重大转变,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依法治国,究其实质就是依法治取代人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我们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一个过程,通过历史实践,认识不断加深。实践证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是发扬和保障人民民主和巩固人民政权的需要,是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第二,加强法制,必须广泛发扬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同时,健全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法律,同时要监督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因此,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必须加强和完善人大制度。
 
第三,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抓。立法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和标准,所以立法工作非常重要。但健全法制,不仅要搞好立法,还要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抓好依法行政、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普法等等。
  
第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关键是要加强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首先,党领导制定宪法和法律,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其次,党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再次,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此,党章、宪法都有明确规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党委要善于把党对国家事务的方针政策,通过权力机关变成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法律,并领导严格遵守和执行。

 

 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在新世纪新阶段,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必须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牢牢地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定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体现、推动、保障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能动地反映经济基础并为其服务的;同时,又是能动地反映上层建筑其他部分并为其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基本特征,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因此,在法制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是全面的,同时又要明确法律制度的定位、定性,把握它自身的特点:(1)法律制度并不直接解决生产力自身的问题,而是通过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精神,体现党的经济政策,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开辟道路,创造环境,提供保障;(2)法律制度并不直接解决文化艺术创作自身的问题,而是通过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体现“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体现文化体制改革精神,体现党的文化政策,为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开辟道路,创造环境,提供保障。(3)确定法律制度,必须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本准则,检验的标准是看广大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从全局上把握住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今世界,国际战略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试图用西方那一套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对我国施加影响,包括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施加影响。从国内看,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不同利益的社会阶层、社会成员势必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中来。在这样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法制工作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首先必须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抓准抓住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吃透两头,即一方面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领会精神实质;另一方面要全面、本质地把握实际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只有吃透这两头,才能在法制工作中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着力于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党的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法律制度,成为国家意志。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求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是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加强立法工作;二是做到依法办事,这就要求严格执法、严格守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前提和基础是做好立法工作。如果没有比较完备的、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就谈不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防止保守、僵化。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具体分析变化的具体实际、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力求做到两个“统一”:一是不变与变化的统一。在法制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方法,归结起来,就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这一点是不能变的,否则,就会迷失方向;同时,又要适应实践的发展变化,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否则,就会丧失活力。二是稳定与创新的统一。特定事物之所以是这个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取决于它特有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任何事物又都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变化,先是量变,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要发生质变。在法制工作中自觉地把握这个规律,既用法律法规维护党在一定时期实行的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又要适应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有关方针政策进行调整的要求,不断创新有关法律制度。这里,需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以下两个关系:

一是法律与社会实际的关系。在人类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但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原则、法的体系也要发展。因此,如果脱离实际,囿于法的独立性,片面地从法的原则、法的体系出发考虑问题,就容易自觉或不自觉地形成定势思维,思想就会保守、僵化。这是我们需要自觉警惕和防止的。

   二是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人人都要遵守。改革的特点是“变”,是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有人认为,要改革,就要敢于突破法律“框框”,甚至敢于突破宪法“框框”。如果实践证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成为改革的障碍,那就及时经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从制度上法律上消除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属于国家制度建设,必须不断创新,重在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特别是法律化的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全面加强法制建设,不仅立法工作要着眼于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活动也要着眼于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体制、机制。                  

  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是体现、推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是因为,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任务。行政管理是宽领域、“全天候”的。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直接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如此,消除上层建筑领域中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的工作。那么,社会主义法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方位和功能是什么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总体上看,社会是和谐的。同时,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动,不和谐的因素也在增多。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失衡”二字:一是社会利益格局失衡,二是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失衡,三是由以上两种失衡带来的社会心理失衡。在深化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过程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失衡”问题,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的这种服务功能,概括起来,可以说是通过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去调整社会关系的,说到底,去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因此,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法的这种功能,促进社会和谐,需要从制度安排上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共权力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按照传统法学概念,公共权力属于“公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私权”。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原则上讲,权利是本源,权力是由其派生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属于人民的一切权力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拿行政权力来说,它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但是,行政机关一旦取得行政权力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种权力,它就居于强者地位。这一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可以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做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因此,为了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保持行政权力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防止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在一般情况下,“公权”不宜介入、干预“私权”的行使。当然,“私权”的行使也是有条件、有规范的,也要防止和控制它的扩张和滥用。如果行使“私权”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权”就要介入、干预,实施监督,予以处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权力与责任应该统一;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权利与义务应该统一。法律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为了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立法必须体现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法律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规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和权利的关系。法律、特别是民法商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权利关系,背后则是利益关系。以民法商法为例,它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又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同一个市场平台上运作,相互发生经济、财产关系。在这种形势下,在立法工作中,如制定物权法,一方面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既要切实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特别是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对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不能歧视、不能偏袒。

三是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坚持中国特色政治制度,它的主要特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决不搞西方那种多党轮流执政的政党政治。二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搞西方那种“三权鼎立”的政体。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我们国家一直在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所有这些方面的改革,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公共权力如何合理配置。这里,我想强调的是,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一个重要方面是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并且创新行政管理的制度、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结束语: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除了要加强立法、健全人大制、推进司法改革、行政改革等外,还有本文没有涉及到的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要对青少年抓好法制教育,这是切实保证实现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把青少年的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在一个重要位置,进而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我们相信,在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的今天,法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受到法的规范,我们的社会也会越来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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