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锋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数( 0)
南昌市湾里一中学生奖惩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行素质教育,认真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条例,发扬优良校风,警戒违纪行为,塑造一中人形象,特拟奖惩条例如下:
一、关于奖励: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促进优良的校风建设,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集体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每年五月进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先进班集体的活动。
(一)评选对象:
1、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评选(不含留级休学学生)。
2、凡担任了班干、团干、校学生会、团委干部的学生都有资格评优秀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标准:
(1)思想品德好: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树立革命理想、关心时政、关心集体、关心他人、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助人为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
(2)学习好: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认真,学风考风端正,刻苦钻研,能独立思考,富有创造性,学习成绩优秀;少数同学学习成绩虽低于上述规定,但必须有一项特长,如学科、科技、劳技、艺术、体育、读书活动等获得校级以上竞赛奖励(以证书为凭)的方可评选。
(3)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较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能达标。
2.优秀学生干部标准:
(1)符合三好学生标准,并能以身作则在全班(或全校)学生中起带头的作用,有责任心。
(2)热心于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活动能力。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3)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
3.文明学生标准:
(1) 尊敬长辈,尊敬老师,关心他人,助人为乐。。
(2) 遵纪守法,是非分明,敢于抵制不良倾向。
(3) 拼搏进取,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4) 热爱劳动,关心集体,主动承担校、班内的劳动及家务劳动。
(5) 能严格要求,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上进心。
4.先进班集体标准:
(1)班集体建设目标明确,有班级工作计划,并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
(2)班级制度健全,有班级日志,纪律严明,风气良好,全班学生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卫生保洁好。
(3)有较好的学习风气,各科考试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如校运会、社会实践、假期活动等),认真组织并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如环境卫生打扫等)学校各有关部门评价较好。班级常规工作考评成绩处于年级领先地位。
(5)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课外活动的顺利进行,并在各项活动(艺术节、运动会等)中取得好成绩。
(三)评选表彰名额:
(1)校级三好学生重点班可评10%,平行班6%名。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4%名。
(3)校文明学生10%名。
(4)校级先进班集体,每年级班级数的1/3。
(四)备注:
1、推荐参加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必须在当年校级“三好”、“优干”中产生。省级“三好”、“优干”必须在当年市级“三好”、“优干”中产生。
2、在优秀学生和优秀班集体评选中,学生如有吸烟酗酒行为,班级中如有3%的学生吸烟酗酒,将取消评先资格。
二、关于违纪处分
南昌市湾里一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
风和学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破坏校园环境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①通报批评;②警告;③严重警告;④记过;⑤留校察看;⑥劝其退学六种。
第五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
节;晚自习一晚折算二节)的;
2、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3、考试舞弊的;
4、扰乱集会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5、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
6、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课的;
7、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
8、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9、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0、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
11、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12、有抽烟、酗酒行为的;
第六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
一节)的;晚自习旷课达十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行为的警告无效的。
10、上网通宵的。
第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0、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1、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0、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1、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劝其退学;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三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 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上述违纪行为的由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并将取证材料送交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工处主持、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行政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 违纪学生认真填写《违纪学生处分记录表》,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学工处处理。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学工处、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被处分者经过一段时间教育(一般不少于一年)确实改正错误,经本人申请班级讨论,年级签署意见,再经学工处报请学校批准方可撤销处分,并张贴或在学生大会上宣布。
第十五条 学生受以上处分而又未能撤销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赃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参照《治安管理条例》
给予必要处理。
政教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于在籍或在校借读的学生。
湾里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