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话题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热议,一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还举办了听证会,参与面之广,关注度之高,犹见一斑。这次参与学习了《合理行使教育惩戒,维护教师职业尊严》一课,令我受益匪浅
学校,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除了国家制定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外,教师还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还有《学生守则》《课堂常规》等。这些法律法规其实都严格规定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各自的职业要求、道德准则。
现在有很多教师反映"书不好教,老师不好当",特别是教育管理学生时,很多教师出现"怕管、不敢管"的尴尬。学生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中小学生行为守则》了,但是迫于舆论、社会压力,老师却只能说服教育,在一些教育专家"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师"的理论下"耐心感化"。但是实际上,说服教育总有其局限性,既有少数学生自我控制力差的原因,也有教师一般面对的是几十个教育对象,不可能只对一个学生负责。这时没有惩戒和强制,教学秩序也难以得到维持。
诚然,教师应该关心每一个学生,但关心不等于宠溺。有人说"没有爱的教育是苍白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吕玉刚说,教师担任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我们不必过于担心,教育惩戒并不等于体罚,反而是表扬、鼓励等激励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采用的具有强制性的教育手段,它不仅能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会促进教育的良性发展。有理有度的惩戒,才能让教育赢得应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