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
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
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
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
学术团体等。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
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
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
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
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教师通过
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
面做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
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
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
理的民主权利。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
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
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
的。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
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
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
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