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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虐童”事件看学校体罚学生问题

  发布者:蔡同庆    所属单位:淮安文化艺术学校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数( -) 【举报】

    近期各大媒体流传网络上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幼儿园教师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作为中职学校教师一员,我们要重视对学生的教育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毫无疑问,老师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都会使同学们看不起,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对他们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和父母也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教委)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教委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教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教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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