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

发布者:何悦     所属单位:南昌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发布时间:2016-02-16    浏览数:0

     从事文化艺术工作的人在工作中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作家、艺术家、演员、艺人等在艺术实践中的行为准则。文艺工作者的道德情操,直接影响精神产品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在中国历史上,许多进步作家和艺术家都主张道德和艺术兼优。这一优良传统被近代、现代的许多作家、艺术家所继承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文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同文学艺术史上种种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文艺道德不同。社会主义文艺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始终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2)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3)加强社会责任感,创造高尚的艺术作品和艺术形象,坚持健康的艺术趣味,反对“铜臭”污染艺术,不用荒诞离奇、低级庸俗的作品毒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心灵;(4)自觉加强艺术修养,刻苦磨炼艺术技巧,批判地学习中外文化艺术的优秀遗产,不断提高专业水平;(5)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创作和演出,要维护艺术的纯真,讲究艺术质量,不用低劣的粗制滥造的作品应付观众;(6)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高尚情操,注意生活作风,同行间相互学习,切磋技艺,取长补短,反对门户之见,不计名利;(7)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正确对待文艺批评、虚心听取各种不同的意见。

      文艺工作者只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才能创造出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艺术成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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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